足协裁判评议:铜梁龙2

作者:抓饭直播

北京时间6月4日消息,今天中国足协公布了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本期共评议14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及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3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5轮,重庆铜梁龙VS北京国安。比赛第8分钟,北京国安2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重庆铜梁龙32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点球事件),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拉拽本方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和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得出多数意见,并经国际足联裁判讲师确认,认定评议结论如下:双方队员的争抢动作属于比赛中的正常接触,未达到推人、拉人或拉扯等犯规程度。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不犯规的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5轮,重庆铜梁龙VS北京国安。比赛第34分钟,北京国安29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重庆铜梁龙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VAR划线定格位置错误,划线机位选择错误,北京国安29号队员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VAR检查越位位置的关键帧(并非转播画面回放时定格的一帧)选择正确;在越位机位中双方队员有效部位有遮挡的情况下,使用球门线机位进行划线的选择正确;比对双方运动员位置时的身体部位选择、划线位置和比对结果均符合VAR操作程序,结果正确。裁判员判北京国安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5轮,重庆铜梁龙VS北京国安。比赛第85分钟,北京国安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重庆铜梁龙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9号队员冲撞本方守门员犯规在先,后续进球应判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双方队员相向移动争抢高空球,北京国安9号正常起跳,并未跳向冲撞重庆铜梁龙队员,并且在起跳后受到同样跳起争抢的重庆铜梁龙32号队员接触挤靠后与守门员发生接触,守门员当时并未用手控制球,双方队员属于正常接触,不构成犯规。随后北京国安29号的进球有效。裁判员判北京国安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四:中甲联赛第10轮,大连鲲城VS石家庄功夫。比赛第1分钟,石家庄功夫队进攻传中,中路队员抢点射门,球疑似接触大连鲲城13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3号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看,大连鲲城13号手臂在对方射门时处于正常位置,球经地面反弹变向后接触其手臂,应视为意外手球,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中甲联赛第10轮,广西恒宸VS佛山南狮,比赛第90+4分钟,广西恒宸1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进攻时倒地,裁判员判其佯装(假摔)违规,并向其出示黄牌,由佛山南狮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广西恒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10号带球突破过程中,对方13号、12号先后犯规,均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广西恒宸10号带球突破过程中,佛山南狮13号与其身体接触程度可接受,不构成犯规;佛山南狮12号争抢时伸脚与广西恒宸10号腿部无接触或仅有轻微可忽略的接触。广西恒宸10号主动夸张倒地,属于佯装(假摔)。裁判员判广西恒宸10号佯装(假摔)违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VS定南赣联,比赛第72分钟,梅州客家犀旺22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定南赣联7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对本方22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梅州客家犀旺22号占据身位即将控球,定南赣联7号从其身后实施了具有一定力度的冲撞,应视为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罚球点球。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VS定南赣联,比赛第77分钟,双方队员在定南赣联罚球区内争抢球后,梅州客家犀旺18号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队员踢倒本方18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梅州客家犀旺18号伸腿试图触球,但并未明显将球踢出,定南赣联8号清晰地将球踢出,双方的接触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VS定南赣联,比赛第90+3分钟,裁判员判定南赣联28号队员对梅州客家犀旺18号队员犯规,并出示黄牌。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8号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定南赣联28号犯规时脚外侧接触对方腿部,随即滑下,构成鲁莽犯规,未构成严重犯规。支持裁判员向定南赣联28号出示黄牌的决定。

判例九:中乙联赛第10轮,山西崇德荣海VS青岛红狮,比赛第33分钟,山西崇德荣海38号队员与青岛红狮4号队员争抢球后,双方队员发生聚集冲突,裁判员向山西崇德荣海38号、青岛红狮4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双方俱乐部均申诉,各自认为本方队员不应被出示红牌。

此判例涉及双方各1名队员的违规判罚。对于山西崇德荣海38号队员,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罚令出场)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应罚令出场,但罚令出场的理由有所不同:评议组部分成员认为,山西崇德荣海38号在争抢高空球时鲁莽犯规,并且在比赛停止后实施非体育行为,应两次被出示黄牌从而罚令出场;另一部分评议组成员认为,山西崇德荣海38号在比赛停止后踢青岛红狮队员4号,构成暴力行为,应直接红牌罚令出场。对于青岛红狮4号队员,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看,青岛红狮4号在试图起身过程中,手臂动作并非故意击打对方队员头面部,应视为非体育行为并出示黄牌,并非暴力行为,不应出示红牌。此判例裁判员将山西崇德荣海38号罚令出场的决定结果正确;向青岛红狮4号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中乙联赛第10轮,山西崇德荣海VS青岛红狮,比赛第85分钟,青岛红狮14号队员前场试图抢断球后倒地,裁判员判山西崇德荣海11号队员犯规,并出示红牌。

山西崇德荣海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11号不犯规,不应被出示红牌,应判对方14号犯规。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在青岛红狮14号抢断球后,应为山西崇德荣海11号对青岛红狮14号犯规,并且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裁判员判山西崇德荣海11号犯规并出示红牌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一:中乙联赛第10轮,长春喜都VS北京理工,比赛第11分钟,长春喜都19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其在进球前手球犯规,进球无效。

长春喜都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19号不犯规,进球应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长春喜都19号手臂触球并构成犯规,后续进球无效。裁判员判长春喜都19号手球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正确。

判例十二:中乙联赛第10轮,广州蒲公英VS赣州瑞狮,比赛第35分钟,裁判员判罚赣州瑞狮3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赣州瑞狮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队员不犯规,不应被判罚球点球。应判对方队员假摔并出示黄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正常争抢接触,赣州瑞狮3号未犯规,广州蒲公英队员也未构成佯装(假摔)。裁判员判赣州瑞狮3号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三:中乙联赛第10轮,海门珂缔缘VS上海赛更达,比赛第31分钟,海门珂缔缘8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争抢球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海门珂缔缘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5号队员对本方8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的拍摄距离和角度看,上海赛更达防守队员与海门珂缔缘8号的接触较为轻微,没有致使后者倒地。支持裁判员作出的不犯规的决定。

判例十四:中乙联赛第10轮,海门珂缔缘VS上海赛更达,比赛第42分钟,上海赛更达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

海门珂缔缘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传中时,对方29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且干扰了本方队员,越位犯规在先,之后对方另一名队员进球,应为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现有视频无法准确判断上海赛更达传球时,其29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且上海赛更达29号未触球也未构成干扰对方队员,即使处于越位位置,也不是越位犯规。裁判员判上海赛更达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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